新浪娛樂訊 24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SM公司訴鹿晗及其代言商家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審判。判定兩家公司未經許可使用SM擁有著作權的鹿晗照片,侵權行為存在,共同賠償SM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5萬。由于涉案照片的傳播途徑不能證明來自鹿晗,法院對于SM指控鹿晗本人侵權的訴請不予支持。
案情回顧
2010年,鹿晗簽約韓國經紀公司SM。根據協定,SM公司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經紀權,在協議期限內,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通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進行演出交涉或開展演藝活動。
2013年5月13日,SM員工為鹿晗拍攝了相關宣傳照片。韓束公司、蘇雪達公司擅自使用該宣傳照片,用于推廣宣傳。今年1月,SM訴稱鹿晗違約與其他公司展開合作,以鹿晗以及兩家公司共同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12月23日,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判定韓束公司及蘇雪達公司侵權行為存在,并判決韓束公司和蘇雪達公司共同賠償SM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5萬元。
法院認為,SM公司并未充分舉證證明,鹿晗本人授權、同意韓束公司及蘇雪達公司使用了改涉案照片。從證據來看,涉案照片的傳播途徑并不能證明唯一來自被告鹿晗。因此,法院對鹿晗侵權涉案照片著作權的訴請不予支持。這也代表著鹿晗無需擔責。
法院判決:韓束公司應賠償SM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維權合理開支攻擊人民幣15萬元,其中蘇雪大公司對其中1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本案是一般侵權訴訟,并非侵犯企業商業信譽的訴訟,故對SM公司請求判令三被告方在相關網站和媒體上道歉、消除影響的訴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