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寶事件對P2P行業造成的信用危機還在繼續,歲近年末,更是鬧得人心惶惶,然而大多數“爆雷”的平臺要么是詐騙、要么是自融,正規經營倒閉的案列卻很少。為什么P2P平臺容易成為詐騙和自融等非法集資犯罪分子的溫床?筆者認為P2P平臺的運營模式是其本質的原因。
P2P平臺的運營模式基本上都是集業務與風控于一身,平臺既當運動員也當裁判員,平臺既當會計也當出納。而目前很多平臺開始推出第三方資金托管制度,解決了會計與出納分離的問題,但是并沒有解決運動員與裁判員分離的問題。雖然平臺聲稱都有嚴格的風控措施,并強調風控是平臺最重要的核心競爭力,平臺的風控部門與業務部門每天都在上演激烈廝殺的好戲,但是,平臺業務部門與風控部門的矛盾究竟由誰來解決?答案無疑是平臺的實質控制人。平臺由實質控制人說了算,實質控制人的業務模式理念直接決定了風控水平。比如,若實質控制人走擴大規模、弱化風控的業務擴張型經營路線,那么,平臺的風控就有可能被邊緣化,成為擺設。比如,實質控制人是自融路線或者是發假標詐騙,那么平臺根本不需要風控,設立風控部其實就是用來做樣子忽悠投資人的。
投資人將本金交付給平臺介紹的借款人,冒著本金血本無歸的風險,只是為了獲得少得可憐的利息收益,承受了巨大的風險。很多平臺采取了融資擔保模式、風險備用金模式作為保障,似乎投資人認為安全有保障了,但是,實踐證明,待平臺“爆雷”之時,融資性擔保公司早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兌現其擔保功能。即使是備用金模式,詐騙平臺也可以輕易的安排馬甲借款并形成壞賬,將備用金兌付后跑路。可見,只要平臺的風控權沒有受到監督,投資人的資金流動去向就完全由平臺說了算,所謂的第三方資金托管只是一個擺設而已,忽悠投資人的假把戲、花架子。
那么,如何解決如上提出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讓平臺的風控權受到監督,交由投資人行使風控復核權。筆者粗略的構想下這個模式的具體實施方法有如下幾種:
一、政府監管復核模式
銀監會的普惠金融部來行使平臺的風控復核權,具體的每一款P2P產品都由平臺制定好相關的風控標準,并設置好利率,交由普惠金融部來行使風控復核權,并向普惠金融部繳納復核成本費用。平臺采取的風險備用金模式,建議風險備用金也交由惠普金融部進行監管。這個模式過于理想化,在政府減少對市場干預的情形下,這種模式不可能實現。
二、投監會專業外包復核模式
由投資人組成投資人行業協會,由投資人行業協會主導通過選舉的方式形成投資人監委會,并形成一系列對監委會成員權力約束的機制以及投資人權益保護的制度。由投資人監委會委托專業的金融律師事務所行使風控復核權,復核的成本由借款人承擔,投監會支付。P2P平臺從借款人中收集風險復核專項費用以及風險備用金,將風險復項費用及風險備用金支付給投監會開設的存管賬戶。P2P平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業務水平,設計P2P產品,制定詳細的風控制度,并設計好利率水平,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需求。投監會聘請的專業機構嚴格按照該款P2P產品所要求的風控措施進行復核,專業機構復核通過后,平臺才能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布付款指令。P2P平臺與投監會聘請的專業律師事務所簽訂保密協議,防止客戶信息泄密。
三、投監會內部復核模式
投監會自行聘請專業人員組成風控部,由風控部對平臺業務按照P2P平臺設計的產品風控要求進行復核,但是這種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P2P平臺的客戶信息具有保密性,P2P平臺或許不愿意接受這種模式,一旦接受這種模式,投監會掌握了大量客戶信息,就會讓投資人在后續業務直接與客戶線下對接了。
< p> 從以上三種模式進行分析,第一種不具有實踐可行性,政府不會參與此事。第三種無法解決P2P平臺的客戶信息保密問題。因此,第二種模式是完全可以操作的模式,由保持獨立客觀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嚴格按照P2P產品的風控要求進行復核,確保借款項目的真實性以及項目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并符合風控標準。同時,又確保P2P平臺的客戶信息保密要求。該模式是正規P2P平臺和投資人都愿意接受的模式,若該模式得以實踐并推廣運用,則該模式會正式宣判詐騙平臺、自融平臺的死刑。
采取將風控復核權交由投資人行使的模式,會讓p2p平臺的風控審核受到專業及嚴苛的監督,平臺的風控不再由平臺說了算。該模式的實現會逼迫P2P平臺進行業務創新,將主要精力集中于開發優質借貸業務和優質借款人,有助于實現P2P平臺的升級改造,讓沒有競爭力的P2P平臺淘汰出局,進一步確保投資人的投資安全以及合理收益。此外,該模式的實現完全可以解決投資人與P2P平臺的信任危機,真正實現P2P平臺的完全去擔保化,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去擔保化之后投資人的收益是增加的。由于是投資人進行風控審核,投資人對該P2P的產品風險已經有了明確的認知,自己進行復核,當然自己也愿意接受風險,也完全沒有必要由于對P2P平臺的信任問題要求P2P平臺提供融資性擔保,從而節省了成本提高了收益。
本文所闡述的模式,實踐中是否可行?或者有哪些問題需要解決?筆者希望能以此文拋磚引玉,能引發行業的進一步思考,便感到欣慰了!
汪順榮律師,廣東華雅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創始合伙人。專業方向為互聯網金融。